浙商企业2750万安徽拍得变卖标的物一年

2023/3/12 来源:不详

年6月,一家浙商企业以万元从司法拍卖处拍得安徽某公司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时间过去一年多,浙商企业至今未取得拍得标的物。

图为金潇公司拍得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

未查清现状就公告拍卖

  年1月26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昊公司)所有的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包括所涉固定装修、无产权建筑物及附属物),一拍流拍。年2月20日二拍流拍。

  之后,该标的物进行变卖。《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载明,房屋租赁情况为被执行人占用,并无提及其他第三方租赁及占用情形。《变卖公告》载明:有权证建筑面积.07平方米,无权证建筑面积.75平方米。也未表明有任何第三方租赁及占用事实。

  杭州金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潇公司)作为买受人,于年6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变卖标的物,成交价为万元人民币,支付了全部拍卖款后,于年7月21日缴纳了所有税费并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成为合法所有权人。

同日,上虞法院公告通知:一、责令占有人于年8月20日前迁出厂房,二、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虞法院发布的腾空公告

拍得一年多未交付标的物

  年7月21日上虞法院发布腾空公告后,一直未强制腾空,期间,经金潇公司多次催告,标的物一直未予交付,占有人一直未腾退。法院口头告知,在中昊公司厂区内另有两家企业占用厂房,分别是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向上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年9月执行异议被驳回,但仍一直占用厂房致标的物不能交付。

  年12月5日起,买受人金潇公司多次向上虞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执行强制腾空,均未回应。对于除中昊公司外为何会有两家企业占用厂房?两家企业是何时占用?有无提供占用依据?有无缴纳腾空保证金?何时才能强制腾退?上虞法院从未给金潇公司一个书面交代,也未提供相应调查资料。

  金潇公司称,1月,我们去郎溪县申请厂区内水电过户并发起停水停电申请,水表当天过户成功,但又被占有人更改了回去。电表过户一直拖延。

  由于腾空时间一再拖延,给金潇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就损失问题亦多次要求执行法院一并处理,至今未解决。

  2月8日,金潇公司向上虞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冻结中昊公司拍卖款用以赔偿买受人租金损失未果。上虞法院口头回复称:厂房占用损失应去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3月23日,金潇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郎溪县法院。3月29日,该院出具()皖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诉争的厂房占有使用费,系因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占有杭州金潇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浙执号之五号裁定拍卖取得房产拒不移交产生;案涉纠纷系执行法院未强制执行腾空房屋引发,仍需执行程序解决,故而裁定不予受理。金潇公司立即将裁定书原件邮寄上虞法院,并一直与其讨要说法,但未有结果。

金潇公司称,直至4月份,郎溪县供电部门才完成电表过户。占用企业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因停电无法生产搬离厂区后,上虞法院至今仍未将标的物交付给金潇公司,致损失不断扩大。

要求赔偿未答复

  金潇公司认为,企业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系基于对司法权威性及公性力的信任才投入巨资,上虞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理应为其对竞买人的承诺负责。执行机关未尽审查义务,拍卖公告并未告知有其他第三方租赁及占用事实,事后也未向申请人披露第三方占用的事实及依据。且自发布腾退公告之后执行机关未依法及时进行标的物腾空,严重不作为,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依法对企业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9月6日,金潇公司向绍兴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昊公司及上虞法院立即将厂房交付给金潇公司,支付自年8月21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厂房土地占有使用费暂计三百多万元。绍兴市中院答复,该案不属本院管辖。

  绍兴市中院某法官称,若金潇公司认为损失是上虞法院不作为导致,可以申请赔偿,要求对赔偿申请作出处理,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绍兴市中院申请复议。

9月10日,金潇公司向绍兴市上虞法院递交《赔偿申请书》,要求该院赔偿至交付之日止厂房土地占有使用费。

依然企业占用厂房未腾退

未通知金潇公司,厂区内二次拍卖

  9月初,金潇公司发现安徽省郎溪县法院将于9月29日,在金潇公司厂区内再次对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包括行车、行梁、循环水泵、水处理钢灌、水处理配水泵等财物)进行拍卖,起拍价元。

  金潇公司认为,郎溪县法院在未告知厂区合法所有者金潇公司前提下,擅自将厂区内财物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中资产范围必须由上虞法院拍卖公告中“评估明细”才能界定。

金潇公司称,多次要求上虞法院出具价值3,,元装修明细清单,但该院至今未提供。厂房未交接,上虞法院未提供明细清单情况下,不得再次拍卖。若二次拍卖财物中有属于中昊部分,理应在上虞法院发布腾空公告期限内自行或强制腾空,无权占用厂房至今。金潇公司数次向郎溪县法院及中昊公司管理人发函并提出异议,一再要求停止拍卖,郎溪法院才于9月26日23时发布公告“本场已中止,暂缓拍卖”。

就金潇公司至今未取得拍得标的物一事,有法学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这位专家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规定: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仍拒不腾退清空的,执行法院应强制腾空,对已缴纳的腾空保证金,执行法院可以没收,并依次用于支付强制腾空费用、买受人因迟延交付而产生的租赁费用损失、清偿债务、上缴财政。

 他同时指出,法院查封后出租的房屋,案外人以“未告知抵押情况”、“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不停止执行。(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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