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说法女护士在副院长顶楼自杀,纪委介入

2023/3/24 来源:不详

安徽省郎溪县,26岁女护士在副院长家楼顶自缢身亡,留遗书称遭到欺骗。其家人称,去年10月,女子邓某遭副院长陈某酒后强奸,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邓某怀孕人流后,陈某态度转变,导致其患上抑郁症。事发前两天,医院辱骂殴打邓某!涉事副院长已经被免职接受调查。

[安律说法]

1、“你把我逼疯了”,因为觉得被欺骗而患上重度抑郁症的邓某曾一度精神崩溃,手机搜索记录里显示,她曾搜索“致他人重度抑郁负什么法律责任”、“被气成抑郁症能告对方吗”等问题。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属于人身损害的一种。但如果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行为人有侵权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这四个方面都有证据支持,那因为别人的行为导致自己患有抑郁症是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的,但实践中侵权行为、过错,尤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受害人而言往往很难举证。

2、被灌酒强行发生性关系,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还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吗?

采用对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可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事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但并不会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仍有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因而如果确实如其家人所说,一年前,这名副院长陈某,给邓某灌酒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证据确凿的话,仍然可以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3、造成他人抑郁症并最终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明知道女子邓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医院里,和妻子一起殴打、辱骂邓某,最终导致邓某自杀,无异于诛心。但如果仅凭此就认定故意杀人罪,难度极大,首先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次打人和辱骂是否能够视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最后邓某自杀是否与邓某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等都要一一考虑。

实践中,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导致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副院长陈某,道德败坏无可争议,但是存在刑事责任还需要警方尽快查明,还女子一个清白,还家属一个公道!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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