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顾客买菜摔伤市场是否担责

2023/10/23 来源:不详

当消费者在菜市场摔倒受伤,作为承担安保义务主体的市场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郎溪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

孔某在菜市场买菜时被横倒在摊位间的扫帚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孔某右股骨颈骨折。孔某与市场管理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孔某遂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孔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天,护理期天,营养期天。孔某诉请由被告郎溪县某市场管理经营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孔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自身的人身安全应负有注意义务。孔某在通行时,明知扫帚横倒在路面,跨过去存在危险,且路面宽度足以使其绕过扫帚通行,其仍采取跨过扫帚的方式通行,未注意小心行走,自身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孔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扫帚横倒在地面,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清理,也未安放警示牌,提示行人注意安全

,未充分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法院判决被告郎溪县某市场管理经营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中认定的责任比例无异议,被告主动赔偿原告9.7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宣城新闻网作者:丁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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