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一幼童被宠物狗咬伤,惨不忍睹
2023/5/11 来源:不详昨日,郎溪朋友圈一条信息疯传,一幼童被宠物狗咬伤。医院医治无效,太惨了。
网友们也是愤怒的火冒三丈,声讨城市养狗人。
郎溪县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划定养犬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县养犬管理区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东至经一路(新汽车站东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钟桥河。养犬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健、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捕杀狂犬、野犬,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和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供应与管理,犬类的免疫注射,《犬类免疫证》的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携犬外出及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建平镇人民政府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做好养犬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县有关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八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管理区内有固定居住场所。
第九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养犬。
第十条重点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自养犬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犬只送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并取得《犬类免疫证》。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养犬人或单位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辖区派出所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养犬人或单位、犬只的基本信息。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或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注射的,由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