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处把毒贩变特情还为其出庭作证安徽
2022/12/11 来源:不详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收受涉毒人员好处,以涉毒人员是禁毒队“特情”或线人为由,多次将被抓获的涉毒人员“捞出”;甚至为了让涉毒人员获得更轻的判罚,出庭作证,把在查获的部分冰毒说成是特情人员“控制下的交易”,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郎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李绕齐受贿、贪污、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李绕齐是原宣城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主任科员,曾长期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大)队工作。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获刑。
特殊的“特情”人员
在李绕齐案的判决书中,“特情”是一个醒目的字眼,他出现在了四位涉毒人员姓名旁边。
年,涉毒人员孙某某为寻求以贩养吸的保护,找到李绕齐主动要求做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特情”,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经时任禁毒大队队长宣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孙某某成为李绕齐的“线人”;
年,涉毒人员巫某某为寻求以贩养吸的保护,与李绕齐建立关系,成为李绕齐的“特情”人员;
年9月至年9月期间,涉毒人员陈某某为寻求保护,在巫某某帮助下结识了李绕齐,李绕齐违规将陈某某作为“特情”人员;
年底,涉毒人员张某为寻求以贩养吸的保护,对李绕齐和宣某某进行行贿,要求成为该禁毒大队的“特情”人员,在未经过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经宣某某同意,李绕齐将张某吸收为“特情”人员。
那么,李绕齐要怎么给这些“特情”人员提供保护呢?判决书中显示,巫某某和陈某某曾因涉毒被宣城多个派出所抓获,而李绕齐多次以他们是禁毒队的“特情”或“线人”为由,到派出所将他们带走。
涉毒人员张某因贩毒被起诉,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张某老婆找到宣某某和李绕齐,宣某某到法院做工作并要李绕齐二审出庭作证。为了让张某获得更轻的判罚,李绕齐出庭作证,把在张某房间查获的22.94克冰毒说成是特情人员“控制下的交易”,导致二审法院对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将张某贩卖毒品罪改判为2年6个月有期徒刑。
涉毒人员孙某某曾被宣城市公安局发现购入大量毒品,当时禁毒大队一位副大队长向宣某某汇报了这一情况,宣某某却安排李绕齐和孙某某联系。在宣某某的授意下,李绕齐让孙某某把毒品上缴,但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宣某某的安排,李绕齐又制作了两份对孙某某询问的虚假笔录,将孙某某上缴毒品的案件申报为所谓目标案件,年终上报虚假破案,致使孙某某贩卖毒品.11克的重大犯罪行为未受到追诉。
李绕齐对这些涉毒人员的保护不仅仅是这些。受到了李绕齐的保护,这些涉毒人员自然也没有少给“好处”。郎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绕齐非法收受巫某某00元,非法收受陈某某元,孙某某对李绕齐行贿元,张某对李绕齐行贿元。
被另案处理的禁毒队同事
在李绕齐一案中,还有几个特殊的人,他们是李绕齐几位被另案处理的同事。
根据判决书的信息,蒋某某于年6月至年5月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彪某于年8月份至年8月份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案民警;宣某某于年10月至年8月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支队队长;黄某于年12月至年10月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后曾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民警、副大队长、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李绕齐年就已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大)队工作,并于年11月至年5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年5月至年4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工作时间上,李绕齐与蒋某某、彪某、宣某某、黄某在禁毒队都有交集。
蒋某某和彪某出现在了李绕齐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中。年6月,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扣押了一辆别克车。沈某某的弟弟提出该车是公司的车辆,要求返还。时任禁毒大队队长蒋某某(另案处理)便叫李绕齐向沈某某的家属提出交元“赞助费”作为返还车辆的条件。年8月18日,沈某某的弟弟交给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元。李绕齐按照蒋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元作为违法所得收缴,另元交由时任禁毒大队内勤的彪某个人保管。年6月,蒋某某在调离禁毒大队时,安排李绕齐将元私分。蒋某某分得元,李绕齐和彪某各分得元。
黄某则曾在李绕齐的指示下,参与处理涉毒人员的案件。作为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支队队长,宣某某在李绕齐一些犯罪事实中则扮演着领导的角色。他曾安排李绕齐制作虚假笔录,致使涉毒人员孙某某的犯罪行为未受到追诉;也曾让李绕齐出庭作证,导致涉毒人员张某被错误轻判……
数罪并罚获刑8年
郎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李绕齐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大)队工作期间,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元;年6月,在蒋某某的安排下,李绕齐同蒋某某、彪某私分了涉案人员家属交的7万元;年至年期间,李绕齐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大)副队长期间,伙同他人采取伪造、隐匿证据、隐瞒事实等手段,对明知有罪需要追诉的孙某某、张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无罪的孟某某进行追诉,帮助其逃避强制戒毒。
法院认为,李绕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绕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李绕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外,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李绕齐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绕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李绕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元予以没收,未退缴违法所得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