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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7 来源:不详开栏的话: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入新的“民法典时代”。栏目通过系列案例的方式解读民法典知识,让民法典成为公民今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保障书,参与社会的基本遵循。
案例
秦大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人,因具有暴力倾向,被强制医疗。入院后,对其实行封闭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医院病历记录载明,患者秦大嗜酒多年,伴有行为冲动、思维紊乱、精神躁动等症状。治疗半年后,秦大的精神状况稍有好转。一天,秦大回到病房,趁护士不在,自杀身亡。家属认医院疏于防范、未尽职责造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扬子解读
医院负有看护病人的义务,对特殊病人在住院期间除基于恰当的治疗外,还有特殊的注意义务。鉴于秦大的精神状况,医院应当预见秦大存在自杀的危险性。秦大死亡过程持续将近半小时,医院未及时发现,其监控终端亦未察觉,院方明显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自杀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特征,难以预料和防范,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以70%为宜。
普法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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