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害事故致1死上海皓科建设集团华源

2022/9/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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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讯8月10日,本报从宣城市人民政府获悉,上海皓科建设集团华源·郎川府一期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

年6月5日下午14时10分,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本起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建设单位单位相关人员:甲方代表谭**;工程部经理李**;工程部安全分管副总程**。

2.施工单位: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年3月3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总经理戴**,副总经理芦*,项目经理陶**,安全员胡**,塔机司机姜**。

3.塔式起重机产权、安装和维保单位: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陈**,技术负责宗**,安全员邵**,维保班长宗**,维保记录人员陈**。

4.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脚手架安装单位相关人员:实际负责人钱**,货车司机禹**,项目班组长郑**,现场捆扎工人左**和李**。

据查,年3月1日,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华源·郎川府一期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及范围为一期土建工程,总建筑面积暂定㎡,合同价万元。

年11月25日,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年3月1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年3月8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筑机械维护合同和建设工程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年1月7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

年3月11日,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证号为:-SX-。

据调查,事故发生前,华源·郎川府一期主体工程已经全部封顶。年5月31日安全员胡**在22号、23号楼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时让郑**(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安排人员将拆除下来的的钢管及时运走。

年6月5日上午6点,华源·郎川府一期工地正常施工,塔机司机姜**登上22号楼1号塔机,检查了大小钢丝绳并进行试机,未发现异常。中午12时30分,脚手架班组长郑**通知货车司机禹建华来运钢管,并将对讲机给了禹**。郑**安排小工左**和李**负责在地面理顺钢管并捆扎。禹**头戴安全帽辅助吊装钢管落车和解索,用对讲机指挥姜**驾驶1号塔机进行钢管装车作业。下午约2时10分,起吊的第4捆钢管正在落车,禹**正站在货车上辅助钢管下落(钢管在头部斜上方),塔机行走小车左后滚轮轴承散架,滚轮从轮轴上脱落,直接砸中禹**头部。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机行走小车滚轮轴承在使用过程中润滑不良,轴承散架导致滚轮脱落,砸中正在违章作业的货车司机头部,致使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1.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

2.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和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保,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塔机小车滚轮轴承润滑不良的事故隐患。

3.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保和使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4.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5.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未制止纠正货车司机无证进行信号司索作业。

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合同约定,对塔机开展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外包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协调、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万元。

(二)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

(三)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机产权、安装、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维保建筑起重机械。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9万元。

(四)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应负监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五)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分包单位。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

(六)谭**,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代表。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谭**警告并罚款0.3万元。

(七)程**,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分管工程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程**警告并罚款0.3万元。

(八)戴**,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戴**给予警告并罚款元。

(九)芦*,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的检查及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芦*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陶**,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陶**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一)胡**,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胡**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二)姜**,塔机司机,未按照规定落实塔机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姜**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三)杨**,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杨**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四)戴*,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戴*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五)陈**,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会总经理,塔机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陈**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六)宗**,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内部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宗**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七)邵**,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全员,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邵**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八)宗**,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维保负责人,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间接责任。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宗**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九)钱**,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制止和纠正货车司机无证进行信号司索作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钱**警告并罚款0.6万元。

(二十)禹**,货车司机,无证进行起重信号司索作业,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中国基建报》杨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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